渭南仲裁委員會
委托鑒定工作規(guī)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仲裁案件辦理中委托鑒定工作,確保案件辦理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渭南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法律、司法解釋及規(guī)則,結合仲裁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則。
鑒定的提出
第二條 提出鑒定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當事人申請鑒定并經(jīng)仲裁庭同意,二是仲裁庭依職權決定鑒定。
第三條仲裁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鑒定結果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并向當事人明確提出鑒定申請的時限。
第四條 雙方?jīng)]有提出鑒定申請的案件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的,仲裁庭應當及時提請本委依職權委托鑒定。
第五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并按要求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書面提出申請或者不足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六條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仲裁庭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足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不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七條當事人鑒定申請獲得準許的,由仲裁庭向其釋明鑒定存在的風險,同時由鑒定申請人在鑒定風險告知書上簽字確認。
鑒定的審查
第八條仲裁庭應對鑒定申請進行審查,主要應就申請鑒定的事項是否具體、范圍是否清楚、目的是否明確、鑒定方式、結論有無特別要求、鑒定是否為裁決所必須等進行審查。
第九條經(jīng)仲裁庭審查準予鑒定或不準予鑒定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準予鑒定的同時將鑒定申請書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需要完善、明確鑒定內容的,通知鑒定申請人完善、明確鑒定申請內容。
第十條當事人對委托鑒定事項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是否變更委托鑒定事項由仲裁庭決定。
第十一條申請鑒定的當事人要求撤回鑒定申請的,是否準許由仲裁庭決定。
第十二條當事人提出的擬鑒定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查明案件事實的專門性問題,不予委托鑒定:
(一)通過生活常識、經(jīng)驗法則可以推定的事實;
(二)與待證事實無關聯(lián)的問題;
(三)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問題;
(四)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非專門性問題;
(五)通過庭審調查、勘驗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實;
(六)對當事人責任劃分的認定;
(七)法律適用問題;
(八)測謊;
(九)其他不適宜委托鑒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委托鑒定前仲裁庭對擬鑒定事項所涉鑒定技術和方法等,應當向申請人詢問有無具體要求。無明確要求的,依鑒定申請為據(jù)由鑒定機構確定鑒定的技術和方法。
鑒定機構的選定
第十四條仲裁庭決定鑒定后,仲裁秘書負責向雙方當事人告知選定鑒定機構的方法、名冊及時限,并要求當事人準備鑒材,組織選定鑒定機構。資料全程留檔。
第十五條鑒定機構的選定方法有三種:
(一)當事人雙方選定。
1.協(xié)商選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協(xié)商選定一家鑒定機構。協(xié)商選定鑒定機構后,本委審查協(xié)商選擇的鑒定機構時發(fā)現(xiàn)雙方當事人的選擇確有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應當終止協(xié)商選擇程序,改用指定的方式選擇;
2.自選機構唯一重合選定。由雙方當事人在記載有全部入冊同類鑒定機構的名冊中各選擇3-5家鑒定機構書面提交,其中有唯一一家重合的鑒定機構當選。若重合兩家及以上鑒定機構時,將重合的鑒定機構作為侯選機構搖號選定。
(二)搖號選定。在雙方當事人等見證下,由仲裁庭在搖號箱的侯選機構中隨機抽取一家機構作為當選機構。搖號需在仲裁庭公開進行。
侯選機構的確定。
1.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由雙方當事人在記載全面的鑒定機構名冊中協(xié)商確定3-5個作為侯選機構進行編號。搖號箱在放入侯選機構前需當面查驗清空,確認無誤后投入侯選機構的編號。當事人協(xié)商選定的侯選機構不能達到數(shù)量要求時,由本委確定增補侯選機構,雙方有爭議的鑒定機構不再列入其中;
2.本委確定。當事人不能協(xié)商確定或一方當事人經(jīng)通知未到場且未提交侯選機構的,侯選機構由本委隨機確定。
(三)指定選定。當事人選擇指定選定鑒定機構或者根據(jù)本規(guī)則應當指定鑒定機構的,經(jīng)本委同意后依法指定鑒定機構。
第十六條選定的鑒定機構應當是經(jīng)本委審查入選本委鑒定機構名冊的鑒定機構。
第十七條提起鑒定后,先由雙方當事人選擇選定鑒定機構的方式。雙方選擇方式一致的,按選擇的方式確定鑒定機構;不一致或按一致選定的方式無法確定鑒定機構的,以指定的方式確定鑒定機構;有一方放棄選擇或未在要求的期限內選擇選定方式的,以指定方式選定鑒定機構。
第十八條選定鑒定機構時,當事人應到場經(jīng)通知未到場或者拒絕參與鑒定機構選定的,不影響選定鑒定機構的程序進行和結果效力。
第十九條指定鑒定機構應以鑒定質量為首要考慮因素,結合鑒定報價綜合考慮后確定?梢跃椭付ǖ蔫b定機構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委托及準備
第二十條鑒定機構選定后,仲裁庭制作的鑒定委托書以本委的名義書面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第二十一條委托鑒定前可對擬委托的鑒定機構依之前報價為基礎進行詢價,并按程序要求鑒定機構簽署承諾書。承諾書應當載明鑒定機構保證客觀、公正、專業(yè)地進行鑒定,按時限要求提交鑒定結果,保證履行出庭義務,如作虛假鑒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仲裁秘書向鑒定機構送達委托書、鑒定申請書、鑒材資料目錄等鑒定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仲裁庭應當認真審查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人承諾書、鑒定人組成通知書、鑒定工作實施方案等文件,對鑒定人的專業(yè)能力、從業(yè)經(jīng)驗、業(yè)內評價、執(zhí)業(yè)范圍、鑒定資格、資質證書有效性以及是否有依法回避的情形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移送鑒定機構的鑒定材料必須是經(jīng)過庭審質證、仲裁庭確認其證據(jù)效力的材料。未經(jīng)質證的材料(包括補充材料),不得作為鑒定材料移送鑒定。
第二十五條因當事人無法聯(lián)系、公告送達或當事人放棄質證的,由仲裁庭依職權確認鑒定材料的效力。相關情況制作筆錄入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對當事人有爭議的鑒定材料,由仲裁庭按程序確認該鑒材是否作為證據(jù)列為鑒定材料,不得直接交由鑒定機構選用。
第二十七條移送的鑒材為案卷材料的復印件,經(jīng)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加蓋核對印章。移送的鑒材應當統(tǒng)一編號并制作鑒材目錄、標明是否經(jīng)質證確認。鑒材目錄一式兩份由本委和鑒定機構各存一份。
鑒定及交費
第二十八條鑒定費用由鑒定機構確定數(shù)額。鑒定機構接委托書后3日內將鑒定費用數(shù)額及收取標準書面告知本委。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接到本委轉交鑒定機構的交費通知后5日內預交全額鑒定費用至本委指定賬戶。
仲裁庭依職權決定鑒定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預交鑒定費用。
第三十條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鑒定費用預交前,須一次性書面告知鑒定所需的全部鑒材,有具體要求的應予標明。特殊情況下,需要補充提供客觀上可收集的鑒材,應書面告知本委,本委審查后通知當事人提交并組織對補充鑒材進行質證確認后及時向鑒定機構提供。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應按規(guī)定時限提交鑒材,申請人逾期提交鑒材的視為撤回鑒定申請。被申請人逾期提交鑒材的視為舉證不能。
視為撤回鑒定申請的,其預交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與鑒定機構協(xié)商解決退費事宜。
第三十二條鑒定機構需現(xiàn)場勘驗的,經(jīng)仲裁庭同意,組織雙方當事人到現(xiàn)場,配合鑒定機構進行現(xiàn)場勘驗,向鑒定機構說明情況,并制作筆錄。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工作的進行。
鑒定結果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應對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果進行形式及實質審查。審查發(fā)現(xiàn)的問題應及時與鑒定機構溝通,確屬錯誤或不當?shù)膽笃浼m正完善。
第三十四條鑒定機構應按照承諾的期限出具符合要求的鑒定結果。無故拖延且未經(jīng)本委認可或出具的鑒定結果所采用的方法、鑒定的項目、結論等不符合委托和鑒定技術要求的,應當糾正完善。對指出鑒定結果存在的問題,拒絕或拖延不糾正完善的,未交納的鑒定費用不予支付,已收取的鑒定費全部退回。超過要求完善時限15日以上仍未糾正完善的,可撤回委托,鑒定程序重啟,重新選定鑒定機構。
第三十五條鑒定結果應當由鑒定機構蓋章,并由具體鑒定人簽名蓋章,附鑒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仲裁庭應及時將鑒定結果副本送交雙方當事人,并明確提交對鑒定結果異議的時限。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的內容有異議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間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對于當事人提交的異議,應及時向鑒定機構轉送,同時明確鑒定機構作出書面解釋、說明或者補充的時限。仲裁庭認為有必要的,還可以要求鑒定機構對當事人未提出異議的內容進行解釋、說明或者補充。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收到鑒定機構的書面答復后仍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出庭的,仲裁秘書應通知有異議的當事人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并通知鑒定人出庭。有異議的當事人不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的,視為撤回出庭申請。
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果均有異議的,共同預交鑒定人出庭費用。
第三十九條鑒定人出庭費用按照證人出庭作證費用的標準計算,由敗裁的當事人負擔。因鑒定結果不明確或者有瑕疵需要鑒定人出庭的,出庭費用由鑒定人自行負擔。
委托鑒定時已經(jīng)確定鑒定人出庭費用包含在鑒定費用中的,當事人不再預交。
第四十條鑒定人出庭的,仲裁秘書應于開庭三日前將出庭的時間、地點及要求通知鑒定人。出庭的鑒定人應當是鑒定結果書標明的參與鑒定的專業(yè)人員。
鑒定結果的使用
第四十一條鑒定結果須經(jīng)庭審質證,仲裁庭根據(jù)質證情況決定全部、部分采用或不采用。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準許:
(一)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果明顯依據(jù)不足的;
(四)鑒定結果所采用的方法,鑒定的項目、結論不符合委托要求的;
(五)鑒定結果不能作為證據(jù)使用的其他情形;
(六)仲裁庭認為可以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鑒定的,原鑒定結果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
第四十三條對鑒定結果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仲裁庭不予準許。
第四十四條鑒定結果作出后,鑒定機構無正當理由撤銷鑒定結果、無故不出庭、鑒定結果不符合委托要求且不糾正完善導致鑒定結果無法使用的,本委除應建議有關主管單位或組織對鑒定機構予以處罰外,責令退還全部鑒定費用。
第四十五條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費用票據(jù)、出庭人員的費用票據(jù)應為正式票據(jù),需復印存檔。
其他規(guī)定
第四十六條出庭鑒定人應當就鑒定所涉事項如實回答當事人提出的問題和仲裁庭的詢問。
第四十七條經(jīng)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詢問鑒定人。詢問時不得使用威脅、侮辱等不適當?shù)难哉Z和方式。
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對鑒定結果質證、就專業(yè)問題發(fā)表意見之外的庭審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則實施前已經(jīng)正式委托的鑒定事項尚未進行完結的程序以及尚未正式委托的鑒定事項適用本規(guī)則。
第四十九條本規(guī)則由渭南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規(guī)則屬《渭南仲裁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的組成部分,與仲裁規(guī)則同等效力,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